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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则(试行)

陕西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则(试行)

陕教【202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学校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应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主动接受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检查指导,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教育、人社等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陕西省省域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中小学校以及经教育、人社等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其他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托儿所等托育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检查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及附属单位、机构和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和本单位、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设立或者明确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保障消防安全工作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可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资格,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建立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应当明确和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业务经费,并将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各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各和灭火药剂储各,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八)建立消防档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检查考核,确保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

(十)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测系统和消防物联网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三)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并配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九)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十)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年度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正常运行,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负责管理本单位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专业技能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七)组织开展教职工岗前和日常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九)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配各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或其他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三)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掌握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二)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三)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

(四)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五)规范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记录等档案台帐。

第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本人在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职责分工。

(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初起火灾扑救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三)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四)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和物资、保护现场等工作。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清楚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引导学生疏散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各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十七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明确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详细填写巡查记录。

(三)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明确消防宣传和培训的责任部门、对象、内容、形式和频次等具体要求。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五)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

(七)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八)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以及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十一)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格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并应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参加。

(二)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接受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四)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五)施工期间不得停用、损坏正常运行的消防设施。

(六)临时性建(构)筑物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建。

(七)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限额领料、安全操作、防止起火。

(八)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临时消防水源等临时消防设施。

(九)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消防车道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道、消防车救援场地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标准,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三)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应完好有效。

(五)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的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的卷帘门、栅栏等设施。

(六)教学楼、学生宿舍窗户不应加装全封闭式防盗窗和铁栅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使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建筑特性和环境条件等综合因素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

(二)应明确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三)消防设施在维修期间或消防设施存在故障需要暂时停用的,应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集体宿舍值班室应配置灭火器、喊话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对讲机等消防器材。

(五)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

第二十三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学校,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应急处置程序、值班操作人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二)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三)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消防联动系统运行正常。

(四)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五)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按程序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赶赴现场,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区域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吸烟。

(二)校园内严禁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三)建筑内设置的垃圾筒(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设置在周围无可燃物的位置。

(四)集体宿舍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五)因开展实验、实训等教学工作或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时,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办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员,现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教职员工和学生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六)焊工必须取得相关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学校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选用国家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三)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控制开关、熔断器、短路保护装置等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

(四)临时用电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应当每年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气线路。

(六)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礼堂、计算机房等人员密集场所场所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七)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八)加强对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校园建筑室内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

(九)实验室、实训室等场所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的有关规定,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课后、假期等时间段暂停使用时,应及时关闭电源、气源。

(十)电工必须取得相关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实训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各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识,制定针对性消防安全措施,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二)学校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和实验室、实训室的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需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三)应将日常用于教学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四)用于实验、实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落实存放和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五)除实验室、实训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外,禁止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对蒸馏、回流、萃取、电解等化学实验和其他需要动火、用电的实验、实训操作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实训物品保管使用制度。

(七)课堂上用于实验、实训或演示的化学危险品,应严格控制用量,不得在室内存放。学生进行实验、实训需在老师指导下进行,如需动火提前落实动火审批手续。

(八)实验室、实训室应根据火灾危险性、起火物性质等不同因素,配各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存放固定位置,保持完好状态,随时可取用,不许任何人借用或挪用。

(九)实验室、实训室使用前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一次巡查检查。实验、实训过程中,随时查找和排除实验室、实训室的火灾隐患。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要库房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仓库内的物品要分类储放,保持通风,各种物品要标明性质、名称。

(二)定期对仓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现象时,必须立即维修、更新。

(三)物品入库时要防止夹带火种,存放时间较长的物品要进行翻仓、清仓,防止可能会产生积热的物品因长期存放发生自燃。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燃料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二)食堂在就餐使用期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三)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四)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一般应采用金属管道。

(五)校内高层建筑和学生宿舍楼内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地下室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三十条 学校图书馆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在图书馆内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图书馆闭馆后,阅览室、办公室和书库应切断电源;馆内电气设备损坏时应及时维修。

(三)不得在各通道处堆积杂物,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馆内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广播等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四)不得随意挪动、拆卸和损坏馆内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甲、乙、丙类实训室与教学楼、宿舍楼等不应组合建造。

第三十二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学校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执勤点,确定相关执勤人员,配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第三十四条 有自动消防设施且被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学校,鼓励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消防物联网等新技术、新产品、新措施,实现对消防安全风险和火灾早期预警防控。

第三十五条 学校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完善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分类和归档内容组卷,实行定期检查和档案移交制度。

(二)消防档案管理应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全面反映学校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标;消防档案应根据单位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更新。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消防培训记录等动态管理记录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存档时间不应少于5年,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法律文书等长期保存,其他档案资料应根据需要确定保存期限。

(四)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许可文件及相关资料;

3)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消防水源、疏散通道平面图;

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情况;

7)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和人员及消防装备配各情况;

8)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等重点工种人员的基本情况;

9)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会议记录;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及各类文件、通知等要求;

3)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及故障检修记录、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和维护保养的合同;

4)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5)动火审批记录;

6)有关电气设备检测记录;

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8)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

9)火灾情况记录;

10)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在消防控制室存放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内放置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资料。

第四章 消防力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自防自救力量建设,结合单位实际与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由不少于30%员工参与的志愿消防队,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三十八条 学校消防力量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力量应全面制定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应组织开展日常训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训练内容包括灭火技战术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使用等。

(三)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应熟悉单位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熟练掌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装备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四)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应当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出动准备。

(五)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应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点和实际需求,配各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个人防护等消防装备,配各参考标准见附录。

第三十九条 微型消防站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建,人员配置不应少于6人,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等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接到火警信息后,队员应当按照“3分钟到场处置”要求赶赴现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同时负责联络当地消防救援站,通报火灾和处置情况,做好到场接应,协助开展灭火救援。

第四十条 学校可根据消防安全工作需求,依托所在乡镇街道与周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机制,成立联防工作小组,共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灭火应急演练和火灾事故处置等工作。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巡查、检查的工作机制,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应当以学生宿舍、食堂、实验室、实训室、图书馆等部位为重点。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非假期时间每月应对消防设施至少开展一次联动运行测试,开学前一个月内必须开展单项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记录。

第四十六条 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前,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督查检查。

第四十七条 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一)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通知存在隐患的处室、年级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自行采取正确的方式消除。

(二)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研究确定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组织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划;消防安全责任人督促落实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明确限期整改负责部门。

(三)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四)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五)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六)火灾隐患消除后,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各查,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每半年组织对前期检查消除的火灾隐患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总结火灾隐患产生的规律和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火灾发生风险。

第六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将消防知识纳入年度教育教学内容,制定年度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课堂教学、主题宣传、消防演练、灭火实践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五十条 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选择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在每学期开课前、期末放假前对学生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将学生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纳入学生暑期校外社会实践内容。

(二)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新生军训期间应当围绕懂基本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未成年人不作要求)的“一懂三会”基本目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利用校园内的橱窗、板报、电视、广播、校内报刊、网站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经常性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

(四)每学年至少组织两次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

(五)对进入实验室、实训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六)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开展实地参观体验。

第五十一条 学校至少每半年组织全体教职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实验室和实训室教职员工、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熟知并掌握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违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消防安全专员、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兼职消防安全员应熟知并掌握以下内容:

(一)熟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方法。

(二)熟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熟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检查方法、具体标准和火灾隐患的整改程序。

(四)熟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组织方法。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应熟知并掌握以下内容: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及时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自救。

第七章 灭火及应急演练

第五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相关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五十七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工作原则、单位基本情况、火灾情况设定、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应急响应结束、后期处置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各等内容报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在预案中承担相应任务的所有人员,均应参加培训。承担任务的人员发生调整,新进人员应在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熟悉预案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应组织集中培训。

第六十条 被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十一条 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相关记录。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综合性消防演练;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的学校,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消防演练,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宜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确定火灾模拟形式,根据预案制定消防演练方案。

(二)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争取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业务指导或实施联合演练。

(三)消防演练前,应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演练中”的标志牌,控制与演练无关人员进入。

(四)模拟消防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五)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讲评。

(六)应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档案,档案应包括演练影像资料、文字记录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人员、规模等变化情况,并针对每次演练发现的问题,不断修订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论证评估,并根据论证评估情况及时修订。

第六十三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本单位员工对各级各类预案的学习、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结合各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各角色考核要求,量化考核标准,纳入单位安全工作考核内容。

第八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六十四条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疏散引导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期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火灾,及时上报教育部。

第六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消防救援机构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并可视情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六十六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六十七条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六十八条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做好协调配合。

第七十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学校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教训,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开展警示教育,视情召开事故教训现场会。

第九章 消防经费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

第七十二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作及组织演练所需的设施、材料的配置和更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七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十章 奖惩

第七十五条 学校应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学校应自觉遵守本规则,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检查指导,落实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学校二级单位、校内单位(部门)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实训室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院的烹饪培训操作间、技工学校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于教学的实训场地、实训楼等。

第八十条 本规则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共同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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