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场所住宿,包括校内其它住房、校外租借用房等。
第四条 学校为所有学生安排宿舍,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住宿,学生确有特殊情况的,需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第五条 学生校外住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学生需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校外住宿申请,学校视情况审批。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生患有不适宜在集体宿舍住宿的身体疾病、精神类疾病或出现严重心理问题等情况;
(一)《365体育官方唯一入口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三)因身心健康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或病历;
(四)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欲租房屋房产证等与租赁行为有关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九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服从所在班级、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管理,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十一条 增强安全意识,保证自身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骗、防灾等;向学校书面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均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全部责任,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除外。
第十二条 定期向辅导员汇报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定期向辅导员报告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学院辅导员报告。
第十三条 因重大疾病或心理问题申请校外住宿的,原则上应由家长或家长委托人陪读。
第十四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校外住宿学生的申请审核和教育管理工作,学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学生校外住宿的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须向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和家长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严格控制学生校外住宿,并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搬回学校住宿:
(一)学生校外住宿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第十八条 校外住宿学生如需重新入住学生宿舍,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办理入住手续。